德意志帝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之间关于经济实施德意志民族和德意志帝国国民从意大利重新安置到德意志帝国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人口,移民,经济事项
登记号码:1218
签署年份:1998-11-23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德国*,意大利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德语
缔约任何一方可就使用其控制下的机场和其他设施而向缔约另一方的指定承运人征收或允许征收的任何费用,应是公平合理的,且不得超过所支付的费用享受最惠国条款的国家的航空公司或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第一方的任何国家航空承运人使用这些机场和设施的所有关税,进口税,增值税和其他类似的税费进口到匈牙利共和国的物品,自抵达匈牙利共和国之日起六个月内,供上述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这些特权不得超过享受的特权)由行政人员和并经匈牙利外交代表处技术认可),并且上述个人和家庭用品可以在匈牙利共和国使用,并且可以在不损害其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不受上述关税和税款的影响而出口到匈牙利共和国境外。缔约方特别承诺,根据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入境公约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规定,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就本协定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a )“航空当局”一词,就匈牙利共和国而言,指运输,通讯和交通部长水务部或任何其他法律上有权行使该大臣目前行使的职能的机构,在日本,对于交通大臣以及任何有权执行该大臣目前行使的民用航空职能的个人或实体或类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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