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国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被国有化或没收,或采取与国有化或没收等效的措施(以下简称为“没收”)。甲方,出于公共事业和被征收方的内部需求的原因,并以公平,迅速和有效的报酬作为回报,通常等于在终止或计划进行征收之前立即确定的有关投资的市场价值,且应包括直到支付之日为止的正常商业利率的利息,并且应立即支付,易于实施和自由转让。另一方的立场关于规则与海洋法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包括那些与行使主权,主权权利或对水域或海底和海洋底土的管辖权有关的法律。(2)在不损害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第(1)款所述的任何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而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遭受损失:(a)军队征用其财产或公共当局,或(b)军队或公共当局销毁其财产,但前提是该财产不是由于战斗而产生,也不是根据局势的需要而定。就与海洋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包括与行使主权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条约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推定任何一方的立场,对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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