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联合国大会19503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除其他规定外,规定高级专员在大会的授权下,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承担国际保护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难民的职能,并寻求永久解决该问题的职能。经有关政府的批准,以促进这些难民的自愿遣返或使其融入新的民族社区,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在难民的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合作基于《难民署规约》,难民专员办事处通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决议。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由难民署资助并由政府执行的任何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联合国难民署的义务政府和高级专员在为难民提供资金,日常需要,物资和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方面,由政府和难民专员办事处签署的项目协定中规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附属机构,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特权公约》管辖。和联合国于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豁免权》。 ier 1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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