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定和行政安排在本协定的框架内,WIPO总干事和秘书长可订立关于为确保两个组织秘书处之间的合作和有效联络而执行或行政安排的补充协定。 WIPO和OIC共同关心的事项的发展使得希望在特定问题上建立两个组织之间的更紧密合作是OIC的责任.OIC应邀请WIPO或安排邀请其参加考虑到与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任务或修订《伊斯兰会议组织章程》有关的外交会议的观察员能力,WIPO应邀请伊斯兰会议组织或安排以观察员身份邀请伊斯兰会议组织由WIPO召集的或与巴黎和伯尔尼联盟或联合国举行的外交会议。在可能处理知识产权的联盟框架内建立的特别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应邀请WIPO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i)在国家元首会议和外交大臣会议上理解为讨论议程上的某些项目,出席会议可能仅限于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参加。为保护某些信息或文件的机密性,可能需要采取必要的安排,WIPO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应保持彼此通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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