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缔约一方的产品和制造,从另一到达的领土进口到另一国的领土,不得服从对同类物品应课征或可能课以的其他或更高的关税或费用。缔约双方的主体或公民在遵守该国的条件下,也应被允许自由地出口其财产和其货物的销售所得不得在类似情况下作为外国人承担该国臣民或公民应承担的其他职责或更高职责。不得对任何物品的进口或生产或制造施加任何禁止或限制。缔约任何一方从任何到达的领土进入对方的领土,但不应同等地扩展至以下类似物品的进口g任何其他外国的生产或制造。每两个缔约方的主体或公民应自由地自由携带其船舶和货物运往本国另一方的所有地方,港口和河流允许或可能允许来访者或公民。各种各样的商品,其中一个缔约方的生产商品经l过境。其他第三人的领土应为相互过境关税,不论是直接过境还是在过境时将其免费卸货^仓储和装载,并且不得对此类商品的过境保持或施加任何禁止或限制,而该禁止或限制应同等地适用将任何其他外国的生产或制造扩大到类似物品的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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