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41
签署年份:1950-10-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法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4)如果并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第(2)款作出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任何权利或特权根据本协议已授予违约方或违约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违约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燃油,润滑油,备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商店应由另一缔约方或其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以其名义进入一个缔约方的领土或在该领土的飞机上乘坐,并且仅供该航空公司或在这些航空公司的飞机中使用的航班,第一缔约方在海关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和收费方面,待遇不低于给予缔约国的待遇引入该领土或在该领土上的飞机上带走的,由第一缔约方的国家航空公司或从事国际航空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最惠国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供其使用的军用物资(7)缔约一方有权中止某航空公司或多家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对该项行使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不遵守提供该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经营,则由该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享有。 )指定的一家或几家航空公司提供的商定服务应以合理的负载系数提供足以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力作为其主要目标:此类航空公司对指定或指定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领土内的交通运输的紧急和合理的预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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