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之间关于飞往,进入和通过其各自领土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28
签署年份:1950-10-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尔兰,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2)由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承运人或代表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承运人引入或携带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仅供飞机使用就前缔约方征收的关税,检查费或其他费用而言,应给予该承运人一定的待遇,其待遇不得少于给予从事国际航空服务的国家航空承运人或最惠国的此类承运人的待遇。 (1)协议的服务可由缔约一方指定的承运人立即或在其后的日期为该承运人选择开通服务,前提是授予缔约权利的缔约方已给予适当的有关航空承运人的经营许可(在不违反本第6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应立即给予许可)。缔约一方保留权利,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承运人扣留或撤销对本协定附件所指明的权利的行使,如果该承运人不信纳该承运人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该承运人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者在该承运人未遵守本协议第5条所指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情况下不满足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授予权利的条件。 1)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进出本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从事该航空器的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法规,应适用于指定航空承运人的航空器缔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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