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际金融公司根据第5(e)款通知开发计划署其打算继续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则国际金融公司将在国际金融公司首次付款的同时,以美元偿还开发计划署根据第6款支付的总金额。鉴于,开发计划署提供这种资金的条件是,每项研究的费用应在对该项研究进行了投资的项目上进行了投资后,偿还给开发计划署的设施账户。与考虑为约旦的双面纸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融资有关,将进行附件A中所述的投资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研究”)。IFC通知开发计划署,无论是根据第5(e)段,还是在最初的积极通知之后,如果没有执行《公约》,它都不打算继续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如果研究未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九十(90)天内开始,则开发计划署可在与国际金融公司协商后终止或终止该开发计划署做出不利决定的原因。中止开发计划署资助该研究的承诺,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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