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其国际保护职能时,呼吁难民署确保按照公认的国际标准,包括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标准对难民进行待遇,这些标准特别是在1951年《联合国关于地位的公约》中确定的只要在国际劳工组织上述或其他有关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难民署外地工作人员可寻求国际劳工组织外地工作人员的技术咨询和援助,并应尽早就此进行磋商。难民专员办事处和劳工组织应在整个联合国机构间合作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就本谅解备忘录的特别重点而言,该合作旨在确保联合国系统内现有资源的最佳利用,以造福于联合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鉴于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根据其宪法,“国际劳工组织”受命通过制定标准,研究和政策制定以及技术合作,为各地劳动者促进社会正义,并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下简称“难民专员办事处”)根据其于19502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所附的《规约》赋予难民责任,并对在这种情况下处于难民状的流离失所者负责大会随后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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