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该缔约国自愿性养老和遗属保险计划的缔约国一方国民,只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居住,可以中止其对自愿保险计划的缴款,而不会造成应享权利的损失根据之前根据《瑞士联邦老年人和遗属保险法》第19条或《列支敦士登老年人和遗属保险法》第S3条第2款支付的缴款。在上述第6条所涵盖的情况下,这两个保险计划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由其授予的养恤金:(a)为确定供款期限,将其用作根据第29条,第38条和第29条计算养恤金的基础根据《瑞士联邦奥拉及年龄和遗属保险法》第39条或《列支敦士登老年人和遗属保险法》第63、72和73条,每个州均应考虑按照另一国法律在强制性或自愿性保险计划中完成的分摊期,就好像在其本国的保险方案中完成的分期一样(b)为了根据瑞士第30至33条确定平均年度分摊额《老年人和幸存者保险法》或《列支敦士登老年人和幸存者保险法》第64至67条,每项保险计划均应考虑两个国家在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计划中已完成的缴款年限和已缴纳的缴款。列支敦士登国民向瑞士的补偿基金申请专门用于瑞士保险计划下的定期养恤金,则该补偿基金应通过瑞士赔偿基金确定是否也未向列支敦士登保险计划缴纳会费。列支敦士登机构,专门负责列支敦士登的定期养恤金在保险计划中,机构应从瑞士赔偿基金中确定是否还没有向瑞士保险计划缴纳会费。...
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的公约(包括议定书和行政安排)。pdf预览版关于老年和遗属保险的公约(包括议定书和行政安排)。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