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儿童应急基金和以色列临时政府关于儿童基金会在以色列的活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儿童未成年人,援助
登记号码:907
签署年份:1950-09-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为此目的,同意基金将提供适当授权的官员,以便就基金提供的物资的运输,接收和分配与政府有关官员进行磋商和合作,以考虑并审查以色列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需求,以寻求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援助,就实施该协议向基金总部提供咨询,以及政府可能关心的任何问题向基金组织或其代表提交有关在以色列为儿童,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提供的援助的援助。基金保留对供应品的完全所有权,直至最终供其使用的最终接受者消费或使用,将其物资供应给政府或政府与基金之间共同商定的以色列境内的那些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计划并按照该基金的政策,代表该基金向以色列的儿童,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分配资金。政府将按照批准的计划基金和政府今后可能会商定的业务和此类修正案,为以色列的儿童,青少年,准妈妈和哺乳母亲提供食物(和其他特别方案),并保证提供的食物和用品基金将根据上述业务计划向这些人分配和为这些人造福。政府同意,它不会期望基金提供用于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的援助物资。根据本协定,如果政府出口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性的任何物资,但可能发生并放置在由计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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