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890年12月12日议定书修正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相互引渡逃犯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引渡,刑事事项
登记号码:869
签署年份:1981-01-29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阿根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第二十条引渡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如果犯罪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进行的,则该罪名可作为将犯人送交审判的理由,或证明囚犯是由提出请求的国家法院定罪的同一个人,并且证明他已被定罪的罪行是在这种罪名成立时可以引渡的罪行可以由国家或地区的任何警察行政官,治安法官或其他主管当局根据有关信息或投诉,证据,或在进行此类程序后签发的逮捕令逮捕逃犯。签发逮捕令的当局认为,如果在两个缔约一方的管辖范围内犯下了罪行或被定罪的人,则证明签发逮捕令是合理的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其中行使管辖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英国尽快将被告送交伦敦警察局。如果on下政府或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所声称的人已经被审判和释放或惩罚,或仍在该国领土上受审判,则不得发生要求将其引渡的罪行分别为阿根廷共和国或联合王国。引渡请求书必须附有要求引渡的国家主管当局发出的逮捕令,并由根据被告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犯罪是在该地进行的,则可以证明被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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