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瑞士非洲特别基金本协定特此在民主力量同盟内建立瑞士非洲特别基金(以下简称瑞士基金),其资源应根据本协定第3条构成。联邦和ADF关于本协议或未通过谈判解决的任何补充安排或协议的适用或解释的,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决定,其中第一名应由联邦任命,由第二届民主力量同盟和第二任主席主持,由缔约双方之间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国际法院院长提出,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缔约双方同意诉诸ADF同意,如果联盟参加了ADF的第一次补充,联盟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将提供给瑞士基金的会费金额以及尚未提供给该基金的任何会费金额转换为全部或部分瑞士认购的ADF首次补充资金.a)ADF可以按照ADF规定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将瑞士基金用于本协议第2条提及的任何业务,以为其费用(包括外汇成本和当地支出)提供资金。前提是不得将瑞士基金用于资助无偿援助。参照瑞士联邦政府与非洲发展基金今天签署的建立瑞士非洲特别基金的协议,谨在下面传达瑞士政府对上述协定第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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