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12月19日在伦敦签署的《在某些航运业务产生的利润中互免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税收,运输
登记号码:820
签署年份:--
文本类型:LoN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瑞典
文本语种:瑞典语,英语
第一条特此禁止加拿大和美国领土的国民和居民以及渔船和船只在领海或美国在加拿大和美国领土西海岸附近捕捞大比目鱼(河马)。从本公约的批准书交换之日后的11月16日到次年2月的第15日(包括两个日期)以及在随后的每年同一时期内,美国(包括贝林海)根据下文所述的国际渔业委员会的建议,在三个类似季节届满后的任何时候,均可根据缔约双方缔结并正式批准的特别协定,对这一禁渔季节进行修改或暂停。加拿大或美国管辖范围内的用大比目鱼捕捞的船只违反前一条规定的,可以由缔约任何一方的正式授权官员和由实施扣押的官员保管的〜扣押,但在另一方管辖范围内的除外。根据双方之间的共同协议,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其运送到该人,船只或船所属国家的授权官员,在最接近扣押地点的地方或其他地方。属于已离开缔约方领土的人的不动产,根据本公约第3条作为交换人口的一部分,应根据第9条进行处理,而与任何其他措施无关自1912年10月18日以来制定的法律和任何形式的法规所规定的任何性质格雷斯(Grace)和土耳其(Turkey)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导致对此类财产的所有权的某些限制,例如没收,强迫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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