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发展的技术合作活动的标准基本协定(附件和1978年8月18日至9月18日的换文)。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发展,合作
登记号码:814
签署年份:1978-09-18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美洲开发银行,联合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英语
(a)如果发生前项所述的任何终止,则开发计划署应偿还执行机构为执行技术合作而可能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并且在项目文件中已对此进行了规定)。直至终止有效日期为止的有关经营活动,包括:(1)执行机构可用于该活动的间接费用(如果有的话)中所占的比例,作为执行机构在该活动上花费的金额(计入生效日期)终止)承担开发计划署对活动的全部拨款(根据项目文件确定),在不损害政府对其项目的整体责任的前提下,各当事方可同意由执行机构在磋商中承担项目执行的主要责任并与合作机构达成协议,任何与此相关的安排都应在构成项目文档的项目工作计划中规定与安排(如果有)一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此类责任转移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实体。如果执行机构保留运营专家或顾问公司的服务或协助其执行本协议下的技术合作活动的组织,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政府之间的任何协议,任何此类运营专家或公司或组织及其人员有权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执行机构可放弃豁免权,但认为豁免权会妨碍司法程序,并可在不损害有关活动的成功完成或损害开发计划署或执行机构利益的情况下予以豁免。他应协助政府在编写开发计划署国家方案和项目要求以及国家方案或项目变更建议时可能需要es,确保适当协调开发计划署通过各种执行机构或其本身的顾问提供的所有援助,视需要在必要时协助政府协调开发计划署的活动与国内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方案,以及执行署长或执行机构可能委托他执行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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