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e)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特别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14
签署年份:1950-05-30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孟加拉国,比利时,伯利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锡兰,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刚果(金),吉布地,多米尼克,萨尔瓦多,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斐济,法国,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洪都拉斯,中国香港,匈牙利,印度,黎巴嫩,莱索托,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澳门,马尔代夫,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中华民国,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罗得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斯威士兰,叙利亚,泰国,突尼斯,南非联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赞比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比利时王国,缅甸,巴西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锡兰,中华民国,古巴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挪威王国,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斯王国,南罗得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叙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南联盟非洲,以下简称“关税与贸易”(以下简称“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缔约方合同,缅甸政府,巴西美国,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华民国,印度,黎巴嫩,挪威王国,新西兰,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南非,代理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的签署国地位,确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缅甸政府》文本的真实性,巴西美利坚合众国,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华民国,印度,黎巴嫩,挪威王国,新西兰,巴基斯坦,罗得西亚,南非联盟,叙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加拿大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的签署国,使《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案文具有真实性,同时考虑到第1款的规定(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2款。该条规定,在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闭幕后六十天内,任何缔约方均可通知其他缔约方,反对该协议的规定中止。关于关税和贸易或由《哈瓦那宪章》的相应规定所取代b。该《宪章》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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