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奥地利共和国,比利时王国,加拿大,智利共和国,古巴共和国,丹麦王国,多米尼加共和国,芬兰R政府,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海地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日本,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挪威王国,秘鲁,瑞典王国,土耳其共和国,联合王国作为《总协定》的缔约方(以下简称“参加谈判的缔约方”)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和非洲美利坚合众国,根据该条规例进行了关税谈判,因此希望为了使这些谈判的结果生效,参加谈判的任何缔约方如果发送了第2款所述的通知,则必须在选择中止或撤回全部或部分列入本议定书所附相应清单中的选择时,其理由是,这一让步最初是与参加谈判u200bu200b但未送交缔约方的缔约方进行谈判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以下分别称为“缔约方”和“总协定”)第2段所指的通知,已承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根据协定进行的关税谈判达成和解注意:根据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如果含有10 p c,则应在该项目下提供。或更多添加的糖,应加征关税,但不得超过以下税率:如果添加的糖含量为10 p。与,或更多,但不超过30 p。与:30页与进口时适用的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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