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理事会与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52400
签署年份:2015-0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士*,突尼斯
保管国家:瑞士
文本语种:法语,阿拉伯语
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以不少于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或给予其投资和收益的待遇。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收入,以对有关投资者更有利的一方为准。缔约一方在管理,维护,使用,享受,增加或出售方面,应在其领土上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对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给予的待遇,以较有利于有关投资者的方式为准缔约任何一方应尽可能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上进行投资,并应依照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此类投资。发生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革命,紧急状态,叛乱,内乱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而蒙受损失的缔约方之一的投资者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应由缔约另一方在归还,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方面给予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待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采取的和解程序应是最终的程序,不得使投资者有其他选择来解决有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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