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与另一方面,大韩民国之间关于鼓励和对等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754
签署年份:1976-10-22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韩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
文本语种:英语
(1)缔约一方承认与属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或法人的其领土内的投资有关的投资或货物,权利和利益,享有自由的原则。投资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利息,股利,特许权使用费,资本资产的折旧和任何当期收入,为该国民或法人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转移,以缔约另一方的国民或法人本协议以及国际协议或任何一个缔约方的国家法规中规定的任何事项,本协议的规定均不得阻止拥有投资,商品的任何一个缔约方的国民或法人,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或利益,不得利用最有利的规定。(1)所有现有的d,缔约一方之一的国民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未来投资,货物,权益,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应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1)每一缔约一方均应承认缔约另一方国民或法人依照其立法在其领土上进行的投资,并应鼓励这种投资。(3)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保证的保护至少应等于该国民所享有的保护,或任何第三国的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逊于国际法承认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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