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临时适用《旅游,商业公路车辆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海关公约》草案的协议*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旅游,海关,机动车,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696
签署年份:1950-0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法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马来西亚,荷兰,挪威,波兰,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缔约国认识到,本公约的令人满意的运作需要向经授权的协会提供便利,以便:(a)转移一个缔约国海关当局为支付进口税和进口税所必需的货币转移不排放本公约涵盖的临时进口文件的临时进口或国际流通文件,由其相应的协会或联合会或缔约国海关当局发送给授权协会,供公路运输经营者用于允许其车辆进入其他国家免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税。如果海关当局允许,则可以忽略缺少被销毁,丢失或被盗的临时进口文件的卸货证明,但前提是领事机关签发的证明由海关当局或警察当局出具的有关国家的证明,证明文件上描述的车辆或物品已提交给他们,并且在文件期满之日后不在进口国范围内。如果在该日期的一年内未将临时进口文件的未通报通知担保单位,则主管当局无权要求古兰经发运协会支付临时进口的车辆或物品的进口税和进口税。在未通知临时进口单证不解除的情况下,海关当局无权要求担保协会要求对临时进口的车辆支付进口关税和进口税。在这些文件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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