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共和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税征税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1717
签署年份:2005-08-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吉尔吉斯斯坦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俄语,吉尔吉斯语,德语,英语
(2)除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外,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收入,但该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经营活动是在缔约国一方进行的。缔约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础上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而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或(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该动产属于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一部分,或者转让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为了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常设机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整个企业的)或固定基数,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4)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居民的居民,则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缔约国在其分红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该缔约国的固定基地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以及在该缔约国的控股(2)在不违反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该股息的支付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有关。其中,在每个缔约国中,应将如果该常设机构与众不同且单独,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归属该常设机构对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该常设机构完全独立交易的企业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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