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王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686
签署年份:1949-1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菲律宾共和国),因为本段所列风险,于1941年12月7日(菲律宾时间)之后和1941年10月1日(菲律宾时间)之前发生在菲律宾的重大财产损失或损害。 (a)本法第102条的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均不能通过适用本法第201条进行过剩财产的转移来确保对此类损失或损失,损坏的财产的重建,修复或替换的赔偿,或者美国政府或该部门的任何部门或机构未另行规定的,除本条规定外,由本标题规定提供,或者除本条规定外,本标题规定不提供。政府:在1944年12月7日于国际民航会议2上与芝加哥签署的决议的指导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巴拉圭共和国政府2并建议通过一项关于航空路线和服务的协定范本,并考虑到最好加强和相互鼓励美利坚合众国与巴拉圭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发展,已同意建立各自领土之间的航空运输服务的发展和发展应受本协定规定的约束,为此,他们决定指定各自的全权代表,即:他的家人应死于海地共和国政府海地共和国,海地国将把遗体运往死者家属指定的美国地点,但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海地共和国政府的费用不得超过将尸体从死者所在地运至哈瓦那市的费用。内夫·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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