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之间的发展信贷协议(电力和水项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能源,信用
登记号码:40824
签署年份:2004-1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塞拉利昂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税款,除非该股利是支付给居民的。该缔约国的另一方,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支付股息所涉及的参与实际上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也不对未分配利润的税收预扣任何税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第10条第2款b)项的规定,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国的税收或收益,荷兰税法及其未来修正案的规定,荷兰的公司税由于不向荷兰居民公司收取该公司从越南居民公司收取的股利而收取的费用,因此本段中规定的税率减至荷兰总收入的7%当红利的实益拥有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通过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缔约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设在该州的常设机构的中间人,或在该国的另一国从事独立职业,但要从该常设机构或该固定基地有效地获得支付股息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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