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与泰国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40790
签署年份:2004-12-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泰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泰语,法语,英语,荷兰语
第4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各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转让股份或构成在居民公司资本中实质性权益的利润股份所产生的利润征税的权利。缔约国一方的……自然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自然人取得的,该自然人在出售股票或利润证明书的前一年的最后三年内是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资产一部分的动产,或者转让属于下列机构的固定场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一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居民从事自雇活动的缔约国,包括从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数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在本条中,是指为电影或电视电影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中的专利,商标或商标的使用或使用权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图纸或模型,计划,秘密秘诀或方法,或者用于工业或商业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者某人(除适用第7款的独立代表以外)为企业工作,并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缔约国惯常行使该权利,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该人在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活动中应被视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活动该人的身份仅限于第4款中提及的那些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则该款规定的该固定营业场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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