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之间关于建立双边协商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息,援助
登记号码:40758
签署年份:2004-12-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保管国家:印度尼西亚
文本语种:波斯语,印尼语,英语
转让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的企业所拥有的常设机构的部分资产中的动产,或者转让缔约国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常设机构的一部分的动产中的收益。为了进行独立工作,包括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常设营业地点的利润和转让,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该缔约国已被征税的利润,经如此修正的部分利润也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公司的利润,该利润是应由该缔约国企业在该缔约国取得的利润。首先,如果缔约国另一方根据完全独立的两家公司之间制定的条件,应对该缔约国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出于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院或教育机构中进行教学或研究的目的,以及在访问该缔约国另一方之初,该缔约国的居民应免除该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的税收: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经商,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享受特许权使用费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在其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在该缔约国居住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在该另一方居住的常设营业地点在该另一缔约国进行独立工作,以及产生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常设机构或永久营业地点有有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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