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与汤加王国政府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671
签署年份:1972-02-01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汤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英语
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的豁免。政府应将其授予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或组织可以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 ,或在执行项目时由其中之一或两者使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直至其所有权可转让给政府为止根据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缔约双方特此同意该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支付。政府应提供特别基金包括特别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文件,账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以执行任何项目或其持续的可行性和稳健性,或关于政府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职责的情况。 ,针对本协议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并应使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议进行操作而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负债情况下不受损害。本协议,除非本协议的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主张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人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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