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增加一条新的条款-第161条,其内容如下:“第161条”,常任理事会应是本组织的协调机构,在理事会届会之间,应在本组织的框架内处理合作问题并与本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一道,确保执行理事会,外交部长理事会,国防部长理事会和安全理事会秘书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在第十三条中: 4,将“本组织成员国的全权代表”改为“本组织成员国的常任和授权代表(以下称“常任代表”)””第181条“联合工作人员应提供组织以及国防部长会议活动的信息分析支持,并应负责为国防部长准备建议r本组织的军事部门,并在与会员国军事行政机关的互动中协调和协调本组织各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军事合作问题作出的决定的实际执行情况。(b)在第7条中,将第1款修改如下:“为了实现本组织的宗旨,成员国应采取联合措施在其框架内组织有效的集体安全制度,以确保在发生联合国或国际恐怖主义的情况下进行集体防御。对安全,稳定,领土完整或主权或行使集体防御权的威胁,包括建立本组织的联合(集体)部队,区域(盟军)部队(部队),维和部队以及相应的合并的行政系统和机构,并建立了军事基础设施。”对理事会负责,并应参加理事会,外交部长理事会,国防部长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委员会和常任理事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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