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公约,对社区法规的补充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
登记号码:39772
签署年份:2003-1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就本公约的适用而言,有效的定义是(EEC)第1408/71号条例第一条中的规定,该规定关于对受薪工人,自雇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适用社会保障计划在共同体内流动的人,以在两个缔约国中有效的版本(以下称为“实施细则”)和第574/72号实施细则(EEC)第1条规定了实施实施细则(EEC)的方式第1408/71号决议,涉及在两个缔约国中有效的版本中,对受薪工人,非雇员以及在共同体内迁移的家庭成员适用社会保障制度(以下简称“该申请”由荷兰国民在1940年5月1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间完成的有偿就业保险期根据荷兰保险计划,适用于工人的德国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计划或针对雇员的德国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计划已经履行,该保险计划涵盖如果员工在9月之前停止工作,则将导致无效,老年和死亡的财务后果1945年1月1日,并于1945年12月31日返回荷兰。不迟于《实施细则》附件六有关荷兰遗属保险或伤残保险立法的适用规定第3条第2款中提到的人,根据荷兰《遗属保险或伤残保险》立法,没有得到更多的保险,为适用《规章》第三章第3章的目的,在偶然事件发生的时间,仅当它们是根据德国法律为相同的风险投保,或者,如果不是,则根据德国法律为相同的风险支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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