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司法事项,合作,儿童未成年人
登记号码:39130
签署年份:2003-0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荷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乌拉圭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公约》第(a)款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这意味着,即使按照本议定书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使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现行法律一国对这种股息征税,当其支付给个人时,在缔约国另一方造成的税收负担要比在第一个提及的缔约国对股息的征税负担要低,该第一缔约国可以按照以下税率征收税率:加上缔约国另一方分配的股息所征收的税率,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5%。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一部分的动产取得的利益g。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缔约国一方的企业,或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事自雇活动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包括处置从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整个企业)或常设机构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第4款的规定不影响每一国的法律,转让其股份全部或部分分成股份并根据该州法律在该州居住的公司的股份或利润股份所产生的收益的本国法律,由自然人获得,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在在出售股票或利润分享证书之前的最近五年中,是第一提及国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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