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司法事项,刑事事项,援助
登记号码:38569
签署年份:2002-07-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为了满足美利坚合众国,法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该国以及本协定于1月14日在巴黎缔结的其他签署国的要求, 1946年,涉及应收德国的赔偿,并成立了一个国际赔偿金和货币黄金归还机构,涉及位于葡萄牙境内的德国财产的债务总额为1.445亿埃斯库多,这受到德国法律的约束。对其预防性扣押和清算采取强制措施,将适用以下决定:为了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某些后果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约的规定也适用于受德国法律管辖的个人和财产1948年6月21日和1945年5月8日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举行的第4条第I款所述人员以及上述个人或遗产与公司的联合会,其参与至少类似于在较受惠国情况下的参与,有权给予德国立法所规定的与费用补偿有关的利益,有关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工业或艺术模块和设计的专利根据第6条,在请求恢复后其注册被接受的,对于在拒绝请求之日至申请之日之间的发明,实用程序模块以及工业或艺术模块和外观设计无效对同一请求的重新授权,已被使用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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