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之间的发展信贷协定(第二个国家水利开发项目)的修订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发展,信用
登记号码:38314
签署年份:2004-10-1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莫桑比克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在此方面发出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内无法以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则缔约方和有关投资者应提交争端(根据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或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规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果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其对上述投资提供的担保向其中一个投资者付款,而另一方在不损害第一缔约方或其第七条指定机构的权利的情况下,以代位方,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转让第一党公司(3)当缔约双方均是《公约》的缔约国,以解决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时, 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特区开放供签署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投资者的要求,可将本条下的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代替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2)本条的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包括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投资,将因战争,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起义,叛乱或在当地集结而遭受损失。一半的缔约方受益于赔偿,赔偿,补偿或其他结算方面的待遇的一部分,其待遇不低于所涉缔约方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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