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新加坡之间就船舶和飞机的国际运营所得收入的相互免征所得税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船舶和航运,航空
登记号码:38216
签署年份:2003-01-02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新加坡,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公约》第(a)款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这意味着,即使按照本议定书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使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现行法律一国对这种股息征税,当其支付给个人时,在缔约国另一方造成的税收负担要比在第一个提及的缔约国对股息的征税负担要低,该第一缔约国可以按照以下税率征收税率:加上缔约国另一方分配的股息所征收的税率,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5%。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一部分的动产取得的利益g。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缔约国一方的企业,或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事自雇活动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包括处置从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整个企业)或常设机构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第4款的规定不影响每一国的法律,转让其股份全部或部分分成股份并根据该州法律在该州居住的公司的股份或利润股份所产生的收益的本国法律,由自然人获得,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在在出售股票或利润分享证书之前的最近五年中,是第一提及国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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