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对《关于土著工人书面雇佣合同的管理的公约》(第64号)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劳动,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39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哈马,比利时,布隆迪,亚丁殖民地,刚果(利奥波德维尔),喀麦隆联邦共和国,马来亚联邦,尼日利亚联邦,斐济,加纳,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巴拿马,卢旺达,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也门南部,圣卢西亚,斯威士兰,坦噶尼喀,乌干达,英国,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b)当公约对原属领土无效时,本条第1款(a),(b)和(c)项规定的事项应由该国主管当局处理。除非原主管部门信纳,事实上原籍国主管当局已按照《公约》的规定处理了原产地,否则应由雇用国主管当局处理。 )在未对雇佣领土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原产地的公职人员不得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信该工人有权在该雇佣领土内证明该合同该领土或根据合同条款,享有《公约》第10条至第16条规定的权利和保护如果雇主无法履行合同,或者由于生病或意外,工人无法能够履行合同的合同应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终止,其中应包括保障工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所获得的任何工资,应支付给他的任何递延工资,应得的任何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f)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原产地地区法规规定的最长时间或法规规定的最长时间如果在任何重新聘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及根据过期合同已经提供的期限涉及将任何工人与其家庭隔离18个月以上,则该工人不得开始工作重新聘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直到他有机会由雇主承担费用返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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