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2000年金融合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金融,合作
登记号码:37751
签署年份:2001-09-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保管国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只有在代表根据另一方的法律建立或组织的,由该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组成的企业行事时,该投资者和企业放弃其发起或起诉的权利,才可以提出仲裁请求。在行政法庭,司法法庭或其他争端解决机构面前,进行与所称缔约方的措施有关的,被指控构成违反法律的诉讼。协议,除禁令,声明或特别救济的诉讼外,不涉及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法律,由行政或司法法庭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一条缔约方,以及按照第十条规定,将争议书面提交投资者进行仲裁或由投资者接受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即构成争端当事方的书面同意和书面接受,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公约》第二章的目的,《国际投资争端国际补充机制》第1条的规定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纽约公约》第IL条当投资人代表其投资的企业以及同时参与同一企业的另一位投资人或其他投资人提出申诉时,对其进行控制,以同样的方式违反本协议的方式代表他们提出申诉,或者由于共同的事实或法律观点在单独的程序中将两个或多个申诉提交仲裁,则缔约一方是争议,可以要求将全部或部分投诉合并到争议中。供根据本条设立的单独的仲裁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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