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会第1240(XIII)号和第2029(XX)号决议规定,开发计划署署长应与涉及开发计划署将从事的活动领域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由专门机构或有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项目。执行机构同意按照开发计划署的运作计划,执行由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部门协助的每个项目。署长和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观察执行机构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任何作业的进度,执行机构应向执行机构提供翻滚设施。管理员和政府为此目的。任何此类协议均应遵守相关规定前款所指协议的内容,应征得署长的事先同意。如果署长在与执行机构协商后认为有必要中止项目的执行,则应通知执行人。随后应立即中止所有进一步操作的代理机构,之后将就未来的行动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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