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经营者的强制性无效保险的公约(第38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保险,劳动,农业
登记号码:620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智利,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吉布地,法国,意大利,马提尼克,秘鲁,波兰,斯洛伐克,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国家法律或法规应在其确定的条件下赋予未领取养恤金的先前被强制参保的人自愿继续其保险的权利,或赋予这些人以定期支付的费用维持其权利的权利。目的,除非上述权利是自动维护的,或者对于已婚妇女,除非丈夫不承担强制保险的义务,否则允许其自愿保险,从而使他的妻子有资格获得高龄或寡妇的养恤金。国家法律或法规可将国民的权利限制于国民,这些补贴或补贴的一部分或部分可从公共资金中支付,仅可在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日期之内从超过规定年龄的被保险人获得;强制性保险生效。提供了确保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医疗和出诊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贫民窟的残废,如果残废终止于死亡,则向寡妇提供全额养老金,而无年龄或残废的任何条件,并向孤儿提供残废抚恤金,条件是被保险人不能从事有偿工作,而获得残废抚恤金。在本公约首次生效时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强制性无效保险的国家中,现有的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在第17至23条规定的条件下保障个人的养老金权利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视为满足本公约的要求。通过以下1893年6月23日,以下公约可被称为1933年《无效保险(农业)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按照国际宪法的规定批准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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