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与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空
登记号码:36687
签署年份:2000-06-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拉脱维亚
保管国家:保加利亚
文本语种:拉脱维亚语,英语,保加利亚语
除非争端当事方另有协议,否则第10条第3至5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条件是争端当事方应按第3条第3款所述的条件任命仲裁庭成员。第10条规定,只要在第10条第3款规定的时限内,争端任何一方在没有其他安排的情况下,都可以邀请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出裁决。在一方的代表向另一方的官员或代表披露机密军事情报之前,接收方应向原籍方保证,该官员或代表具有必要的安全检查级别,并且需要获得访问权限。此类信息用于官方目的,并且该信息受保护由接收方在与原属方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管理:1)“军事分类信息”一词是指由爱沙尼亚共和国国防部或为爱沙尼亚国防部或为国防部提供的信息美利坚合众国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国家,并且必须为该信息的来源国或为其提供信息的当事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而受到保护。保留另一方的机密军事情报,并确保在每次安装或设立的合格人员中承担控制和保护情报的责任和权力。这样的国民或其中一项承诺是通过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行投资提供的担保而取得的,在不损害第10条赋予第一缔约方的权利的前提下,该缔约方承认任何权利或主张的转移不论是通过适用法律还是通过合法交易,将上述国民或企业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一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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