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和办公室工作时间管制的公约(第30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办事处,劳动,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13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奥地利,玻利维亚,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古巴,赤道几内亚,芬兰,加纳,危地马拉,海地,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卢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沙特阿拉伯,西班牙,叙利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乌拉圭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必须进行工作的条件使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不适用,公共当局的法规可以授权分配工作时间超过一周的时间,但前提是:根据所考虑的周数计算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周四十八小时,并且每天的工作时间都不会超过十小时。1937年,联合王国政府代表在第23届会议上发表了一项声明。会议指出,缅甸自1937年4月1日起不再是印度的一部分,但将继续遵守印度迄今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此后将通过中介机构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有资格接受的政府联合王国政府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承诺,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向国际劳工局提交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他们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应在每个有关领土上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其被上诉的程度。以下几点:开展此类工作的目的该宣言得到1929年国际码头工人大会第十二届会议在1929年6月21日通过的《 1929年码头工人事故保护公约》的证明。 ,并于1982年4月1日生效。或以下所列国家的批准书,并且这些批准书已在以下指定的日期进行了注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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