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5日在香港签署的《香港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协定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36569
签署年份:2000-07-05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德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
保管国家:中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教授或老师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不超过两年,以在大学,大专院校,学校或其他机构中教学或进行高级研究或研究为目的,需缴纳全额费用,或该人为进行教学,完成高级研究或研究而获得的任何报酬,部分是由该另一国的公共资金提供的,应在该另一国免征税收,但该报酬应征税,或根据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在第一条款所述的国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当事国在缔约国一方并根据现行法律对某人免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就上述收入而言,一个人应在该部分汇往该另一国或从该另一国收到的收入,而不是按照本协定在第一条款所述国所允许的扣除总额中,仅适用于汇入或从该国收到的部分收入。一缔约国的另一方的利润已在该缔约国征税,并且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的利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另一国的州并在该国征税,并且如果该两家公司之间建立的条件是独立公司之间可以合理地确定的条件,则包括在该利润中的是该另一国的公司可以合理地获得的利润企业完全独立地运作,则上述国家将做出调整在该州对这些利益征收的适当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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