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王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征税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6458
签署年份:2000-02-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西班牙*
保管国家:西班牙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印尼语,英语
来自动产的转让利润,该动产是另一公司拥有的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的财产,该财产是根据协议中的另一缔约国的缔约国从本协议的另一缔约国取得的,或者是从可动用的财产中获得纳吉税收可永久使用的场所为执行独立工作的目的而在该协定的其他缔约国中处于该协定的其他缔约国中,包括持有某种形式的永久性业务(单独或与整个公司)或永久性地营业的利益由加图人或佩内图胡安其他州的更多居民直接或间接对另一州征收的税款,不应对上述协定的缔约国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税款或义务,因为这些税费或义务比另外的州负担更重征收税款或义务-与上述协定相关的义务,与对上述协议的当事国承担的税费相比。学生或大学在访问本协议的当事国时或在访问当事国时所认可的付款该协议的另一国是第一个提到的协议在该州的义务税,用于其教育或培训目的是为其生活,教育或培训提供资金,只要该州支付给他们的款项来自国外的来源。但是,如果支付利息的人和机构,无论该款项是否在协议中的缔约国国中成为VaJlib税,其形式如下:应收款在其中关系中在该协议另一国的永久营业或永久位置g是已经完成的花的本金支付,并且已支付的通行费是永久性业务或永久性场所的巴班形式tarsebut,那么该花被视为在永久性业务或永久性场所的形式所在的国家/地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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