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合作
登记号码:36270
签署年份:1999-11-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国,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中文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收入应在该国免税或减免税收,而根据缔约国另一方现行的法律,一人应按该收入的税率征税。在该另一国转移或收取的税款的一小部分,而不是在该收入的总额上,在第一国的公约所规定的免税或减税仅适用于在另一国征税的那部分税款人在其实现或处置收入的日历年中的一个州,或者在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或利润的日历年中,该另一国不得对该缔约国征税。公司支付的股利,除非这些股利以残值支付或其参与的股利产生股息的选择权是从另一选择权产生的,该选择权实际上附加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也不对未分配利润征税任何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构成了该另一国的收入或利润,股息,利息(第11条第3款所指的利息除外)或特许权使用费,对于由于在牙买加签署的旨在促进《公约》的法律生效的特别奖励措施,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消除或减少到低于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的水平Janakhi的经济发展,以及何时从股票中获得这些收入项目在牙买加进行工业活动且不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国任何居民公司的牙买加居民,“付给牙买加的税额”是指在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收入等于分别在第10条,第11条或第12条中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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