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员遣返的公约(第23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海洋,专业领域,法律事项,劳动
登记号码:606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阿塞拜疆,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吉布地,埃及,爱沙尼亚,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加纳,希腊,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卢森堡,马提尼克,毛里塔尼亚,墨西哥,黑山共和国,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西班牙,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在订婚期满或期满时降落的任何海员均应有权被带回其本国,其订婚的港口或开始航行的港口。由国家法律确定,其中应包含处理此事的必要规定,包括确定由谁承担遣返责任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两名成员的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过,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成员通知606。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遣返海员的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26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经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修改,于6月23日通过。在一年一千二百九十六年以下的公约中,可以被称为1926年《海员再造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根据国际宪法的规定予以批准劳工组织:这是为了证明国际劳工大会在1926年6月23日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并于1928年4月16日生效的《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迄今已u200bu200b获下列国家批准: l国,并且这些批准书已在所示日期*适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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