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对职业病的赔偿的公约(第18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疾病,劳动
登记号码:601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中非共和国,锡兰,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利奥波德维尔),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达荷美,丹麦,吉布地,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匈牙利,印度,伊拉克,爱尔兰,意大利,象牙海岸,日本,拉脱维亚,卢森堡,马里,毛里塔尼亚,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尼加拉瓜,尼日尔,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葡萄牙,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通过了一年一度的1989年6月10日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称为1925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60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于1925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第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职业病赔偿的公约,经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修改。批准本公约的组织承诺规定,应根据与工业事故赔偿有关的国家立法的一般原则,向因职业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或因这种疾病致残的工人,向其家属支付赔偿。以此证明,国际劳工大会于1925年6月10日在其第七届会议上通过并于1927年4月1日生效的1925年《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迄今已u200bu200b获下列国家批准: 1国家,并且这些批准书已在所示日期为2 :.以上为1925年《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的真实文本,该文本经1946年《最终物品修订公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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