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事故赔偿的公约(第17号),经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修改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劳动,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00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缅甸,布隆迪,佛得角,中非共和国,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利奥波德维尔),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吉布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来亚联邦,芬兰,法国,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卢森堡,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黑山共和国,摩洛哥,莫桑比克,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西班牙,圣卢西亚,苏里南,瑞典,叙利亚,坦噶尼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突尼斯,乌干达,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二十八届第一届会议通过的《部分修订公约》,以确保今后履行上述公约赋予秘书长职责的某些大臣职能国际联盟,并因国际联盟解散和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修正案(关于修订最后条款的公约,1946年)而有必要作出其他修正。国际劳工组织总会在其第二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公约,以期确保该公约对秘书长和秘书长的一般性意见所赋予的某些职务职能的未来行使因公司解散而需要作出的修正联合国及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案(1946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在本公约初次生效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应设立正式官员。经本公约规定修正的大会第二十八届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公约文本,由国际运输组织正式签署并一式两份,其中包括一份,将交存国际劳工组织的档案中。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二十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部分修订公约的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由联合国秘书长任职,并由联合国秘书长任职。八届第一届会议,以确保今后行使某些机密的总理府职能。根据上述公约提交给国际联盟秘书长,并根据国际联盟解散和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的修正案对公约进行补充修正(公约修订了最后条款,19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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