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5947
签署年份:1999-08-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新加坡
保管国家:匈牙利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在这些会谈中确定可以将资源扩展到双方的大陆架,并且可以从属于另一方的区域中完全或部分地开采属于另一方的区域中的资源,或者在一方的区域内开采资源将损害在另一方的区域内开采资源的可能性,并且应一方的要求达成协议。大陆架各缔约方部分与格陵兰岛和冰岛之间区域的捕鱼区之间的边界是根据格陵兰岛海岸线受影响区域之间的线中值确定的根据1997年6月28日的谈判结果,在以下各点之间按以下顺序以直线绘制:缔约双方应通过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资本投资而提供的担保,为其国民或公司的利益付款,但不得损害第一条所赋予第一方的权利本条约第9条承认依法实施或通过法律协议转让此类国民或公司的所有权利或债权-如果是第一缔约方,则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签署该条约时以及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有关促进和相互保护资本投资的关系,签字的全权代表还通过了以下补充规定,被认为是条约的组成部分:如果两个缔约双方也是《解决办法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和管辖权于1965年3月18日从其他国家签发的合同,如果本国或“缔约方与”缔约方之间达成协议,则不得根据本公约第27条第1款向上述仲裁庭提出上诉。另一缔约方依据《公约》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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