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适用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保障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不扩散核武器
登记号码:35870
签署年份:2001-04-19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阿塞拜疆,国际原子能机构*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俄语,英语
于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的《华沙公约关于补充统一由承包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补充议定书》的各缔约方之间,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在运输的情况下,凡在《瓜达拉哈拉公约》中所载的“华沙公约”均适用于1955年在海牙和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根据《瓜达拉哈拉公约》第1条b)款所指的合同所达成的协议受本议定书的约束两国在发展核武器方面的实质性行动,每一缔约方可与另一缔约方交换有关核武器的其他机密信息,当此类信息共同认为有必要在核武器的设计,开发和制造方面提高接收该信息的国家的能力,以优化其活动或核装置的安全和保障。在本条第I和第2款中,承运人对托运人或寄件人责任的任何其他人由于其或在寄件人身上插入的不规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指示和声明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代表其收到商品或通过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方式记录的数据。该条c)的新措词涉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欧洲附件IA中《社会和医疗救助公约》如下:c)法律第3、19、69段关于预防人类传染病和与这些疾病的斗争(Indectionsschtzgesetz-IFSG,修订2000年7月20日流行病立法的法律第1条,官方公报,第1页,第1页,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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