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关于建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认可制度的理事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和认可审查委员会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5363
签署年份:1998-11-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新西兰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任何一方可就使用其控制下的机场和其他设施向缔约另一方的指定承运人征收或允许向缔约另一方的指定承运人收取的任何费用,应是公平合理的,且不得超过为该承包人支付的费用。享受最惠国条款的国家的航空公司或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第一方的任何国家航空承运人使用这些机场和设施的所有关税,进口税,增值税和其他类似的税费以及个人和个人税自抵达匈牙利共和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口到匈牙利共和国的家庭用品,供上述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使用(这些特权不能超过行政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所享有的特权)。并经外交使团批准),并称个人和家庭用品可在匈牙利共和国使用,并且在不损害其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不收取上述关税和税款就出口到匈牙利共和国以外。根据国际法,缔约方特别承诺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入境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规定采取行动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为达成本协定的目的,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a)在匈牙利共和国,“航空当局”一词是指运输,通讯和交通运输部长。的水域或任何其他有权合法行使该大臣目前行使的职能的机构;对于日本,则是交通运输大臣以及任何由该大臣目前行使的民航职能的个人或实体部长或类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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