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修改的关于分娩前后妇女就业的公约(第3号)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家庭事务,妇女,劳动,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586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中非共和国,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法国,加蓬,德国,希腊,几内亚,圭亚那,匈牙利,意大利,象牙海岸,拉脱维亚,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卢森堡,马提尼克,毛里塔尼亚,黑山共和国,尼加拉瓜,巴拿马,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英国,上沃尔特,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国际劳工组织的两名会员国的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国际劳工局局长发出该通知的日期,但仅对在国际劳工局登记批准书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586。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1月29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分娩前后妇女就业的公约》,经1946年《最后条文修订公约》修改。根据本公约第3条(a)或(b)的规定缺席工作,或者由于经医学证明是由怀孕或分娩导致的疾病而长期不在工作不适合工作的,在其缺勤时间超过各国主管当局规定的最长期限之前,该雇主不得在其缺勤期间向其雇主发出解雇通知,也不得向其发出解雇通知,这是不合法的该通知将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失效。在国际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对本公约的正式批准劳工组织应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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