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修订的关于失业的公约(第2号)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585
签署年份:1949-09-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非共和国,智利,哥伦比亚,塞浦路斯,丹麦,吉布地,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圭亚那,中国香港,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黑山共和国,蒙特塞拉特,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韩国,罗马尼亚,塞舌尔,新加坡,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圣卢西亚,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南非联盟,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劳工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批准本公约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应在有关会员国之间商定的条件下,作出安排,准予接纳属于一个会员国并在另一个会员国境内工作的工人此类保险的收益率与后者的工人享有的收益率相同。国际劳工组织三名成员的批准书已经在国际劳工局登记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劳工局应将此事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会员国,采用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称为1919年《失业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按照《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劳工组织:。已批准的成员本公约可在自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十年届满后,通过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进行注册的法案予以废止。十年至少一次的理事会国际劳工局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运作情况的报告,并应考虑将修订或修改的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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