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交换关于建立社区卫生项目基金的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世界卫生组织,卫生与健康服务
登记号码:35076
签署年份:1998-09-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韩民国*,世界卫生组织
保管国家:韩国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税款,除非该股利是支付给该缔约国的居民的程度。另一方,或者在产生股息的参与实际上附属于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范围内,也未对利润征税征收任何税款。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收入,也可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双重征税:a)对于韩国,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在不损害原则的情况下影响在韩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额的韩国税收法的影响根据南非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递延的南非税项(不包括红利,则是就支付股息所依据的利润而递延的税款)通过从源头扣缴来自南非的来源所得的收入,应被允许从与该收入有关的任何韩国税中扣除。缔约国要求提供的资料应与根据该规定获得的资料一样保密。该州的国内法,并且仅应与建立或收取《公约》涵盖的税款,与该税款有关的诉讼或起诉,或通过上诉决定而与有关的个人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机构)联系与此类税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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